一次,在飯局中,談到了「迷債問題」。坐在左方的老先生率先發言,認定「迷債苦主」是輸打贏要,投資風險應自行承擔。而且金融投資產品眾多,跟本不能全面監管,政府實不應負任何責任。似乎,這就是香港普羅大眾,對這事件的看法。
碰巧,席上就有一位「迷債苦主」,自不苟同老先生的言論。他還年青,輸的也不是全副家當,故討論起來還比較冷靜。他自覺是謹慎的投資者,如輸在股市裡,死也甘心。他是在銀行職員的游說下,認識這產品叫「債券」,回報亦不過3-5%,是穩健的投資,如今血本無歸,當然覺得被騙。
就在兩者各持己見,爭論不休之際。坐在前方的男士也開腔了,他是一位銀行分行主管。他總結了一句「監管的懶,賣的貪。」他認為政府的財金官員,如肯細心一點,這樣複習的產品,跟本不可能批准向散戶銷售。同時,銀行為求佣金,縱容職員向客戶推銷這些高風險,且結構複雜的產品,實有負大眾對銀行的信任,是見利忘義的行為。
我對這課題認識不深,所以全場也沒發言,但經過這次討論,總算掌握了大概。也慶幸自己尚未有本錢,去買這「迷你債券」,否則「以心樹苗教育基金」,就肯定全泡湯了。

沒有留言:
發佈留言